“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協議簽署
日期:2017-05-17 17:09:25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2013年秋,“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下簡稱“一帶一路”)的重大戰略構想被提出。隨著“一帶一路”戰略進入全面實施的階段,經貿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問題被日益關注,包括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如何遵守當地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合作項目實施時如何保護我國已有的知識產權和合法利用他國的知識成果,產權糾紛出現時如何快捷的予以解決等。但現實的法制基礎是,從整個區域來看,“一帶一路”跨越亞、歐、非三大洲的眾多國家,融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程度參差不齊,各國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差異顯著,特別適用于“一帶一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尚未形成。
由于“一帶一路”相對薄弱的知識產權法制基礎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需要,當前應當發揮多元主體作用,從多方面著手制度建設:第一,積極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就與經貿合作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首先達成共識,為后續簽訂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奠定基礎。第二,積極開展與國際組織的合作,尤其是與經貿類、法律類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幫助我國搭建起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開展知識產權交流的橋梁,既要向國外介紹我國的知識產權發展成就和法制現狀,也要幫助中國企業開展對外知識產權合作。第三,調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廣大華人華僑的熱情,發揮其熟悉當地法律制度和社會環境的優勢,盡快在各國建立起搜集知識產權信息、預警知識產權風險的服務機構。第四,發揮國家智庫的強大優勢,在研究各國制度環境的基礎上,形成適用于企業對外經貿合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指導性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今年7月剛剛發布了《“一帶一路”暨拉美有關國家或地區知識產權環境報告》,應在此基礎上深化為企業防控知識產權風險、提升知識產權運營能力的具體指導意見。
長遠來看,我國仍應積極推動“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保護條約的簽訂,構建區域內較為完善的國際保護規則。近日,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期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高銳在京共同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加強“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協議》。據了解,這是中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簽署的首個有關“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的文件,標志著雙方將圍繞“一帶一路”建設開展全面深入合作,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發展。離不開法律運行各環節的全面協同。只有建立起各國知識產權法制系統的協同機制,才能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目標的實現。
由于“一帶一路”相對薄弱的知識產權法制基礎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需要,當前應當發揮多元主體作用,從多方面著手制度建設:第一,積極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就與經貿合作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首先達成共識,為后續簽訂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奠定基礎。第二,積極開展與國際組織的合作,尤其是與經貿類、法律類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幫助我國搭建起與“一帶一路”沿線各國開展知識產權交流的橋梁,既要向國外介紹我國的知識產權發展成就和法制現狀,也要幫助中國企業開展對外知識產權合作。第三,調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廣大華人華僑的熱情,發揮其熟悉當地法律制度和社會環境的優勢,盡快在各國建立起搜集知識產權信息、預警知識產權風險的服務機構。第四,發揮國家智庫的強大優勢,在研究各國制度環境的基礎上,形成適用于企業對外經貿合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指導性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今年7月剛剛發布了《“一帶一路”暨拉美有關國家或地區知識產權環境報告》,應在此基礎上深化為企業防控知識產權風險、提升知識產權運營能力的具體指導意見。
長遠來看,我國仍應積極推動“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保護條約的簽訂,構建區域內較為完善的國際保護規則。近日,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期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弗朗西斯·高銳在京共同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加強“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協議》。據了解,這是中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簽署的首個有關“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的文件,標志著雙方將圍繞“一帶一路”建設開展全面深入合作,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發展。離不開法律運行各環節的全面協同。只有建立起各國知識產權法制系統的協同機制,才能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