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時代下的商標保護
日期:2017-06-02 14:18:08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近日,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將ofo共享單車更名為ofo小黃車。ofo聯合創始人張巳丁表示,ofo的忠實用戶已習慣將ofo冠以“小黃車”昵稱,此次在“ofo”基礎元素的基礎上增加“小黃車”三字,體現了ofo尊重用戶、融入用戶的品牌追求。
然而,有業內人士隨即指出,在與共享單車相關的關鍵商品及服務類別上,“小黃車”商標早已被他人在先注冊。ofo此次在商標缺失的情況下進行更名稍顯“任性”,對于其未來發展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潛在威脅和隱患。如果在注重品牌發展和商業模式的同時忽略商標布局,有可能要為自己的“無心”買單。
據了解,自2016年9月至今,ofo方面已經獲得了滴滴出行的多輪投資,有了“嘀嘀打車”在商標方面的前車之鑒,ofo更加注重自身的商標保護意識,其商標布局涵蓋了全部商標及服務類別,而且還防御性申請注冊了“小橘車”“小藍車”“ofc”“OFG”等商標。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就ofo的商標布局而言,商標注冊申請量很大,但申請注冊時間稍晚,且大部分尚未被核準注冊。雖然ofo方面成功注冊了“ofo”英文商標,但“小黃車”中文商標尚未被核準注冊,而且已有他人在第9類、第42類等關鍵商品與類別上在先獲準注冊了“小黃車”商標。在“小黃車”商標缺失且有他人在先商標的情況下,ofo共享單車將品牌名稱更改為ofo小黃車,或將重蹈“嘀嘀打車”當年的覆轍。
對于如今共享單車領域另一個“巨頭”而言,摩拜單車的運營商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2015年1月,目前共申請注冊了18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摩拜”“摩拜單車”“Mobike”自行車圖形等商標。
就商品及服務類別來看,摩拜單車將其商標進行了全類別注冊,而作為一家以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科技公司,其在第9類手機軟件、第12類運輸工具以及第42類科技服務等關鍵類別上均申請注冊了相關商標。但在上述3個類別中,只有“Mobike”商標及相關圖形商標獲準注冊,“摩拜”及“摩拜單車”商標尚未獲準注冊。
“赤橙黃綠青藍紫,油漆未干欲語遲,留給創業公司的顏色已經不多了。”正如網友打趣所言,在過去的一年里,共享單車發展迅速,各大共享單車企業都十分注重線下渠道的布局。然而,此次ofo更名卻暴露出共享單車企業不可忽視的商標缺失問題。
有業內人士表示,在為品牌進行商標注冊時,要選對商品及服務類別并有意識地進行商標布局。企業需要根據業務、產品或服務來選擇商標注冊內容與類別,消除因商標缺失而可能出現的隱患,同時,為了有效防范“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企業還需要進行商標防御性注冊,對自身品牌的商標進行全方位保護。
一件商標能夠獲準注冊,其最核心的要求在于應具備顯著性,以起到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小黃車”一詞如果單獨使用在共享單車相關服務上,顯然不符合商標的顯著性要求。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徐珂介紹,類似“小黃車”這樣的詞語,在經過使用獲得商標意義上的顯著特征后,需要使用者及時申請注冊,以得到法律保護。
“以現在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之迅猛,一件經過實際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從最初使用到被消費者廣泛認可,所需要的周期越來越短。”徐珂表示,“商標使用者需要實時關注、及時把握市場動向,第一時間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知識產權,防止為他人作嫁衣。”
然而,有業內人士隨即指出,在與共享單車相關的關鍵商品及服務類別上,“小黃車”商標早已被他人在先注冊。ofo此次在商標缺失的情況下進行更名稍顯“任性”,對于其未來發展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潛在威脅和隱患。如果在注重品牌發展和商業模式的同時忽略商標布局,有可能要為自己的“無心”買單。
據了解,自2016年9月至今,ofo方面已經獲得了滴滴出行的多輪投資,有了“嘀嘀打車”在商標方面的前車之鑒,ofo更加注重自身的商標保護意識,其商標布局涵蓋了全部商標及服務類別,而且還防御性申請注冊了“小橘車”“小藍車”“ofc”“OFG”等商標。
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就ofo的商標布局而言,商標注冊申請量很大,但申請注冊時間稍晚,且大部分尚未被核準注冊。雖然ofo方面成功注冊了“ofo”英文商標,但“小黃車”中文商標尚未被核準注冊,而且已有他人在第9類、第42類等關鍵商品與類別上在先獲準注冊了“小黃車”商標。在“小黃車”商標缺失且有他人在先商標的情況下,ofo共享單車將品牌名稱更改為ofo小黃車,或將重蹈“嘀嘀打車”當年的覆轍。
對于如今共享單車領域另一個“巨頭”而言,摩拜單車的運營商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2015年1月,目前共申請注冊了18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摩拜”“摩拜單車”“Mobike”自行車圖形等商標。
就商品及服務類別來看,摩拜單車將其商標進行了全類別注冊,而作為一家以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科技公司,其在第9類手機軟件、第12類運輸工具以及第42類科技服務等關鍵類別上均申請注冊了相關商標。但在上述3個類別中,只有“Mobike”商標及相關圖形商標獲準注冊,“摩拜”及“摩拜單車”商標尚未獲準注冊。
“赤橙黃綠青藍紫,油漆未干欲語遲,留給創業公司的顏色已經不多了。”正如網友打趣所言,在過去的一年里,共享單車發展迅速,各大共享單車企業都十分注重線下渠道的布局。然而,此次ofo更名卻暴露出共享單車企業不可忽視的商標缺失問題。
有業內人士表示,在為品牌進行商標注冊時,要選對商品及服務類別并有意識地進行商標布局。企業需要根據業務、產品或服務來選擇商標注冊內容與類別,消除因商標缺失而可能出現的隱患,同時,為了有效防范“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企業還需要進行商標防御性注冊,對自身品牌的商標進行全方位保護。
一件商標能夠獲準注冊,其最核心的要求在于應具備顯著性,以起到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小黃車”一詞如果單獨使用在共享單車相關服務上,顯然不符合商標的顯著性要求。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徐珂介紹,類似“小黃車”這樣的詞語,在經過使用獲得商標意義上的顯著特征后,需要使用者及時申請注冊,以得到法律保護。
“以現在互聯網經濟的發展之迅猛,一件經過實際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從最初使用到被消費者廣泛認可,所需要的周期越來越短。”徐珂表示,“商標使用者需要實時關注、及時把握市場動向,第一時間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知識產權,防止為他人作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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