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入典”受關注
日期:2017-06-06 09:09:09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知識產權的立法由于歷史的原因,脫離民事立法單獨進行,到現在很多地方漸行漸遠,甚至有擺脫民法的趨勢,需要引起關注。知識產權與民法典的關系是非常重要的話題,我希望大家能夠重視這件事,思考這件事,研究這件事,要有所舉動。”在6月3日舉行的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2017年會主論壇中,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劉春田,就知識產權立法與民法典編纂的相關問題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知識產權法與民法典
作為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第一步已經完成。民法典編纂工作步入正軌,而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兩個問題引發知識產權法學界的高度關注:一是,知識產權法是否會被被編入民法典;二是知識產權法如果被編入民法典,以何種形式“入典”更為合適,是否會獨立成編。
知識產權法能否“入典”
自20世紀以來,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嘗試將知識產權法編入本國的民法典,并在90年代興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編纂運動中形成高潮。而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問題,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末啟動的民法典起草。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知識產權沒有成編,僅作出一個條款的原則性規定。專家認為,這是一種極其簡單的“點”式鏈接,并不能完全滿足知識產權法的“入典”要求,有民法與知識產權法分割之嫌。
對于知識產權法是否應當被編入民法典這一問題,劉春田表示,應當充分認識到民法、民法典或者剛剛出現的民法總則的重要性。“簡單的說,民法是我們現代社會中基本的經濟社會生活的教科書,無論我們意識到還是沒有意識到,它的重要性都是無可置疑的。”劉春田認為,對于知識產權學界的學者來說,要特別關心民法問題。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就是一種民事權利,所做的知識產權法研究實際上是民事法律研究。
“知識產權法如果沒有被編入民法典,后果將是十分可怕的。”劉春田提醒道,知識產權法如果沒有“入典”,將導致出現一個知識產權法典或者單獨的所謂的“知識產權法”,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則必然會導致知識產權法脫離民法。而民法是知識產權所有法律的綱要,脫離了民法,知識產權法將寸步難行。
知識產權法如何“入典”
如果知識產權法被編入民法典,那么以何種形式“入典”更為恰當呢?
據了解,從知識產權法“入典”的編纂體例來說,目前世界范圍內主要有三種方式:納入式、糅合式、鏈接式。其中,納入式即將知識產權法全部納入民法典之中,使其與物權、債權、繼承權等平行,成為獨立一編,以《俄羅斯民法典》為代表;糅合式即將知識產權視為一種無形物權,與一般物權進行整合,規定在“所有權編”,其立法例為《蒙古民法典》;鏈接式則是在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作出概括性、原則性規定,知識產權仍保留有單獨立法(專門法典或單行法),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2003年《烏克蘭民法典》和2005年《越南民法典》為代表。
對于知識產權法如何“入典”這一問題,劉春田認為,知識產權就是一種財產權,沒有什么人身權,人身權一定是與人身有關系的,一旦一個人的發明、作品脫離了人本身,成為可以支配的東西,就已經跟人身權沒有關系了。劉春田表示:“在你的作品上署名是人身權嗎?是你在一個身外之物上寫一個符號而已。因此,我認為,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編入民法典當中,順理成章地建立一個系統化的民事規則,將會對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有利。”
知識產權法與民法典
作為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第一步已經完成。民法典編纂工作步入正軌,而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兩個問題引發知識產權法學界的高度關注:一是,知識產權法是否會被被編入民法典;二是知識產權法如果被編入民法典,以何種形式“入典”更為合適,是否會獨立成編。
知識產權法能否“入典”
自20世紀以來,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嘗試將知識產權法編入本國的民法典,并在90年代興起的第二次民法典編纂運動中形成高潮。而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問題,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末啟動的民法典起草。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知識產權沒有成編,僅作出一個條款的原則性規定。專家認為,這是一種極其簡單的“點”式鏈接,并不能完全滿足知識產權法的“入典”要求,有民法與知識產權法分割之嫌。
對于知識產權法是否應當被編入民法典這一問題,劉春田表示,應當充分認識到民法、民法典或者剛剛出現的民法總則的重要性。“簡單的說,民法是我們現代社會中基本的經濟社會生活的教科書,無論我們意識到還是沒有意識到,它的重要性都是無可置疑的。”劉春田認為,對于知識產權學界的學者來說,要特別關心民法問題。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就是一種民事權利,所做的知識產權法研究實際上是民事法律研究。
“知識產權法如果沒有被編入民法典,后果將是十分可怕的。”劉春田提醒道,知識產權法如果沒有“入典”,將導致出現一個知識產權法典或者單獨的所謂的“知識產權法”,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則必然會導致知識產權法脫離民法。而民法是知識產權所有法律的綱要,脫離了民法,知識產權法將寸步難行。
知識產權法如何“入典”
如果知識產權法被編入民法典,那么以何種形式“入典”更為恰當呢?
據了解,從知識產權法“入典”的編纂體例來說,目前世界范圍內主要有三種方式:納入式、糅合式、鏈接式。其中,納入式即將知識產權法全部納入民法典之中,使其與物權、債權、繼承權等平行,成為獨立一編,以《俄羅斯民法典》為代表;糅合式即將知識產權視為一種無形物權,與一般物權進行整合,規定在“所有權編”,其立法例為《蒙古民法典》;鏈接式則是在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作出概括性、原則性規定,知識產權仍保留有單獨立法(專門法典或單行法),以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2003年《烏克蘭民法典》和2005年《越南民法典》為代表。
對于知識產權法如何“入典”這一問題,劉春田認為,知識產權就是一種財產權,沒有什么人身權,人身權一定是與人身有關系的,一旦一個人的發明、作品脫離了人本身,成為可以支配的東西,就已經跟人身權沒有關系了。劉春田表示:“在你的作品上署名是人身權嗎?是你在一個身外之物上寫一個符號而已。因此,我認為,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編入民法典當中,順理成章地建立一個系統化的民事規則,將會對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