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是否侵害權利人的商標權?
日期:2021-05-06 16:29:20 / 人氣: 0次 / 來源:人民法院報
平行進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是否侵害權利人的商標權,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判斷標準。該問題實際上涉及侵害商標權本質的理解。筆者認為,商標侵權的本質在于商標權人的利益或者商標功能受損。基于商標法利益平衡的考慮,應當將是否對商標權產生實質性影響作為判斷平行進口商品是否侵權的標準。
一、平行進口中商標侵權判斷的現有觀點
1.是否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該觀點主要以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為基礎,認為“只要商標所有人制造、提供或者認可了相關的商品,不論商品來自于哪個國家,都不會發生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在維多利亞的秘密公司訴錦天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在非典型性平行進口的國際貿易中,由于買家銷售正牌商品的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雖有超出授權范圍銷售的違約行為,但該行為本身不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
2.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該觀點認為,雖然進口商品的生產商與國內商標權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關聯關系,但如果二者在產品質量等方面存在實質性差異,未經國內商標權人同意的進口行為亦構成侵權。在原告大王制紙株式會社等與被告天津市森淼進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進口的大王紙尿褲商品從標識、包裝、商品質量等綜合因素與原告的商品并無本質差異,雖然售后服務主體和流程等存在一定差別,但整體并未導致實質性差異,未影響涉案商標的識別功能。
3.國內商標權人的商譽是否受到損害。該觀點認為,即使國內外商品的商標權人是同一的,但考慮到不同國家商標權人對商品質量、文化、宣傳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承載的商譽可能會存在區別,此種情況下,出于保護國內商標權人商譽的需要,應當對平行進口予以限制。在原告法國大酒庫公司訴被告天津慕醍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所進口的涉案葡萄酒來源于原告,被告進口中對涉案三種葡萄酒未進行任何形式的重新包裝或改動,該進口行為不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信任度的破壞,原告的商譽亦未因此受到影響,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4.是否改變商品包裝等商品的完整性。該觀點認為,如果進口經銷商對商品的包裝、識別碼、質量等級等商品信息進行了改變,破壞了進口商品的完整性,則可能構成對國內商標權的侵害。在原告瑞典絕對公司訴被告蘇州隆鑫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指控被告所銷售的絕對伏特加雖非仿冒品,但系擅自加貼中文標簽并且磨毀了產品識別碼,該行為侵害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產品信息的知情權,導致消費者對真實商品來源及銷售渠道產生疑惑或混淆,并干擾了商標權利人控制產品質量的權利,致使商標權人的商標權益受損,故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二、平行進口中商標侵權判斷的合理標準
平行進口商標侵權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性影響的標準,即進口商品的銷售是否會對國內商標權人或者國內商標的功能造成實質性影響。
混淆誤認的標準過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忽視了對商標權人利益的保護,況且平行進口商品通常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國內商標權人相同的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此種使用情形并不要求以消費者存在混淆誤認為侵權判斷的前提。而實質性差異、商譽受損、商品完整性等的判斷歸根結底都著眼于國內商標權人的利益是否因為平行進口行為而受到實質性影響。這實際上涉及商標侵權判斷的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問題。
商標的最根本價值在于識別功能,保護商標不是為了保護標識本身,而是為了保護商標標識在商品流通或商業活動中所發揮的功能,識別功能是基礎、是根本,質量保障、廣告等功能均是識別功能的延伸。在此種意義上,商標侵權判斷的實質或根本標準在于商標功能是否受到侵害。無論是混淆標準,還是淡化標準,落腳點都是商標的功能受到了侵害。當然,商標功能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缺乏個案中可以適用的可操作性,混淆、淡化可以說都是判斷商標功能是否受損的具體考量。
在平行進口的語境下,是否產生實質性影響則主要可以具體化為平行進口商品的質量、包裝等是否與國內商品存在同一性,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或者變化。如果平行進口的商品與國內商標權人生產銷售的商品具有同一性,進口商品的流通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也不會損害國內商標權的質量保證等功能,自然不存在商標侵權問題。否則,如果國外市場銷售的商品與國內市場銷售的商品在質量等級等方面存在差異,或者商品的組成成分存在區別,從消費者認知的角度看,消費者有可能會認為國內商標權人生產銷售商品的質量發生了變化,可能對商標保證商品質量的功能產生不良影響。
在國內商品質量、成分優于國外商品的情況下,平行進口商品會損害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爭議不大;但在國外商品質量優于國內商品的情況下,商標的功能仍然可能受到損害。因為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并不在于保證商品的質量本身的優劣,而是確保帶有該商標的商品質量保持同一性。即使國外的商品質量優于國內商品,消費者購買國外進口商品后,就會對國內商標權人的商品產生偏見,甚至有可能會認為國內商標權人生產的商品是“假貨”進而影響國內商標權人的生產銷售,同樣也會損害商標的功能以及商標權人的利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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