紋身權利歸屬如何界定?
日期:2017-09-28 10:01:00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近日,李某在朋友圈發現有紋身師未經許可將自己設計的紋身圖案許可他人使用。他認為,紋身師的此舉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權。不過,該紋身師提出,紋身圖案達不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高度,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紋身圖案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往往是訴訟雙方爭論的焦點。那么紋身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嗎?如果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又該如何確定紋身的著作權權屬?
紋身能否構成作品?
紋身是否具有獨創性?對此,紋身師內部也有分歧。有紋身師認為,紋身不應該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因為紋身這種藝術文化具有高度衍生性,允許他人復制是公平的。實踐中,根本無法創作出兩個完全相同的紋身。即使客戶要求對某個圖形進行復制,但藝術家的紋身技巧及客戶特性的差異也會存在不同。也有紋身師持反對意見,認為紋身設計是由紋身師自己或與客戶合作創作的獨創性視覺藝術,最終的紋身是紋身師與客戶就顏色、光線、形狀、尺寸、紋身位置、字面含義、象征意義等協商討論后對設計草圖的最終應用。
對此,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雋表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紋身所刻的圖案或文字在線條、色彩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并且具有審美價值,則構成美術作品,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審美價值并沒有嚴格的標準,只要創作者把自己對美的獨特理解通過視覺形式呈現出來即可。不過,她也坦言,紋身滿足獨創性標準相對困難。通常來說,繪制的紋身大多屬于固有或傳統圖案和花紋,或者在傳統基礎上做一些改動,還有一些圖案來源于顧客自帶的圖片,紋身師自行創作的空間相對較小,因此滿足獨創性標準相對困難。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張體銳同樣提出,在滿足獨創性等標準后,紋身具有可著作權的屬性。他認為,在紋身正式刺到人體皮膚上之前,紋身師通常在紙張、智能終端或其他介質上進行詳細的紋身設計,繪制線條畫。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以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因此,假如作品不是既存作品的簡單復制,還反映出了最低程度的創造性,則線條畫滿足“獨創性”要件;另外,利用鉛筆和墨在紙上或其他介質上的繪制行為滿足“有形復制”要件。基于此,紋身設計中的線條畫為美術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權利歸屬如何界定?
既然紋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有著作權,那么,如何認定紋身的著作權歸屬?在張體銳看來,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多種著作權歸屬情況。
第一種是委托作品。除客戶自帶紋身設計圖、客戶在工作室挑選設計圖外,更多客戶選擇私人定制紋身。私人定制紋身從性質上說應屬于委托作品范疇,是紋身師根據客戶的委托而創作的作品。受委托創作的紋身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客戶與紋身師之間有約定的遵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應屬于受托人即紋身師所有,但客戶有權在約定的使用范圍或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紋身作品。
第二種是職務作品。構成職務作品需要紋身師與紋身工作室之間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且創作的目的是完成紋身工作室的工作任務。對于職務紋身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紋身師與紋身工作室之間有約定的遵從約定,無約定的一般歸紋身師所有,紋身工作室在業務范圍內享有優先使用權。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是合作作品。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紋身師與紋身師之間,對于某些客戶的復雜紋身要求,可能需要兩個或多個紋身師的通力合作,此時,紋身師之間具有共同創作紋身作品的合作意向,在具體創作過程中會有意識地調整各自的創作風格與習慣,以便形成統一和諧的紋身成果。此時,只要紋身師各自創作的部分均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標準,就構成紋身的合作作者。第二,紋身師與客戶之間,實踐中,雖然客戶會向紋身師提出圖形設計理念、顏色、位置、大小及其他配置等要求,但是客戶貢獻的通常都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而不是受保護的表達。
“紋身作為一種獨特的藝術表達形式,當其滿足作品構成要件時,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由于人體這一有形表達載體的特殊性,紋身著作權的行使將面臨產權制度困境,與人身自由權、隱私權、表達自由權等基本人權發生沖突。紋身產業具有特殊的文化和市場特點,對紋身著作權的保護水平應低于傳統表達形式,權利行使宜受到一定限制。”張體銳表示。
紋身圖案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往往是訴訟雙方爭論的焦點。那么紋身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嗎?如果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又該如何確定紋身的著作權權屬?
紋身能否構成作品?
紋身是否具有獨創性?對此,紋身師內部也有分歧。有紋身師認為,紋身不應該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因為紋身這種藝術文化具有高度衍生性,允許他人復制是公平的。實踐中,根本無法創作出兩個完全相同的紋身。即使客戶要求對某個圖形進行復制,但藝術家的紋身技巧及客戶特性的差異也會存在不同。也有紋身師持反對意見,認為紋身設計是由紋身師自己或與客戶合作創作的獨創性視覺藝術,最終的紋身是紋身師與客戶就顏色、光線、形狀、尺寸、紋身位置、字面含義、象征意義等協商討論后對設計草圖的最終應用。
對此,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雋表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紋身所刻的圖案或文字在線條、色彩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并且具有審美價值,則構成美術作品,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審美價值并沒有嚴格的標準,只要創作者把自己對美的獨特理解通過視覺形式呈現出來即可。不過,她也坦言,紋身滿足獨創性標準相對困難。通常來說,繪制的紋身大多屬于固有或傳統圖案和花紋,或者在傳統基礎上做一些改動,還有一些圖案來源于顧客自帶的圖片,紋身師自行創作的空間相對較小,因此滿足獨創性標準相對困難。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張體銳同樣提出,在滿足獨創性等標準后,紋身具有可著作權的屬性。他認為,在紋身正式刺到人體皮膚上之前,紋身師通常在紙張、智能終端或其他介質上進行詳細的紋身設計,繪制線條畫。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以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因此,假如作品不是既存作品的簡單復制,還反映出了最低程度的創造性,則線條畫滿足“獨創性”要件;另外,利用鉛筆和墨在紙上或其他介質上的繪制行為滿足“有形復制”要件。基于此,紋身設計中的線條畫為美術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權利歸屬如何界定?
既然紋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有著作權,那么,如何認定紋身的著作權歸屬?在張體銳看來,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多種著作權歸屬情況。
第一種是委托作品。除客戶自帶紋身設計圖、客戶在工作室挑選設計圖外,更多客戶選擇私人定制紋身。私人定制紋身從性質上說應屬于委托作品范疇,是紋身師根據客戶的委托而創作的作品。受委托創作的紋身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客戶與紋身師之間有約定的遵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應屬于受托人即紋身師所有,但客戶有權在約定的使用范圍或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紋身作品。
第二種是職務作品。構成職務作品需要紋身師與紋身工作室之間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且創作的目的是完成紋身工作室的工作任務。對于職務紋身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紋身師與紋身工作室之間有約定的遵從約定,無約定的一般歸紋身師所有,紋身工作室在業務范圍內享有優先使用權。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是合作作品。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紋身師與紋身師之間,對于某些客戶的復雜紋身要求,可能需要兩個或多個紋身師的通力合作,此時,紋身師之間具有共同創作紋身作品的合作意向,在具體創作過程中會有意識地調整各自的創作風格與習慣,以便形成統一和諧的紋身成果。此時,只要紋身師各自創作的部分均達到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標準,就構成紋身的合作作者。第二,紋身師與客戶之間,實踐中,雖然客戶會向紋身師提出圖形設計理念、顏色、位置、大小及其他配置等要求,但是客戶貢獻的通常都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而不是受保護的表達。
“紋身作為一種獨特的藝術表達形式,當其滿足作品構成要件時,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但由于人體這一有形表達載體的特殊性,紋身著作權的行使將面臨產權制度困境,與人身自由權、隱私權、表達自由權等基本人權發生沖突。紋身產業具有特殊的文化和市場特點,對紋身著作權的保護水平應低于傳統表達形式,權利行使宜受到一定限制。”張體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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