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認為《羋月傳》不構成侵權
日期:2018-03-30 11:35:46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因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浙江文藝出版社和銷售商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駁回了原告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根據上述規定,蔣勝男系《羋月傳》小說的作者、花兒影視公司系《羋月傳》劇本的著作權人。從雙方合作的意思表示來看,《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歸屬與《羋月傳》小說是否在《羋月傳》劇本完成之前就已經完成無關,雙方以合同的形式將《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除改編成部分作品的權利外)均保留給作者蔣勝男。而《羋月傳》劇本應為《羋月傳》小說的改編作品。蔣勝男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創作劇本,在劇本創作的過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見對劇本進行修改,屬于正常的劇本創作行為。在《羋月傳》小說已經完成的情況下,再對其某些情節進行修改也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認定《羋月傳》小說改編或抄襲了《羋月傳》劇本內容。花兒影視公司在此后的電視劇播出和公開場合以自認的方式對此予以認可,故花兒影視公司關于蔣勝男創作的《羋月傳》小說侵犯了《羋月傳》劇本的改編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在蔣勝男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浙江文藝出版社的出版發行行為及中關村圖書大廈的銷售行為亦屬于合法行為,不構成對花兒影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根據上述規定,蔣勝男系《羋月傳》小說的作者、花兒影視公司系《羋月傳》劇本的著作權人。從雙方合作的意思表示來看,《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歸屬與《羋月傳》小說是否在《羋月傳》劇本完成之前就已經完成無關,雙方以合同的形式將《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除改編成部分作品的權利外)均保留給作者蔣勝男。而《羋月傳》劇本應為《羋月傳》小說的改編作品。蔣勝男接受花兒影視公司的委托創作劇本,在劇本創作的過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見對劇本進行修改,屬于正常的劇本創作行為。在《羋月傳》小說已經完成的情況下,再對其某些情節進行修改也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認定《羋月傳》小說改編或抄襲了《羋月傳》劇本內容。花兒影視公司在此后的電視劇播出和公開場合以自認的方式對此予以認可,故花兒影視公司關于蔣勝男創作的《羋月傳》小說侵犯了《羋月傳》劇本的改編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在蔣勝男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浙江文藝出版社的出版發行行為及中關村圖書大廈的銷售行為亦屬于合法行為,不構成對花兒影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推薦內容 Recommended
相關內容 Related
- 法院判決認為《羋月傳》不構成侵權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