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酷似哆啦A夢,被認定侵權
日期:2018-05-02 11:05:28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憑借可愛而善良的形象,哆啦A夢一直是深受各年齡階層人群喜愛的動漫形象。哆啦A夢作為一個常青的形象,伴隨了幾代少年兒童的成長。福建一家公司,因注冊的圖形商標和“哆啦A夢”的形象酷似,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其注冊的商標無效。日前,這家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哆啦A夢”又名小叮當、機器貓,是日本著名的漫畫角色。上世紀90年代前后,“哆啦A夢”系列動畫片首次被引進中國大陸,人民美術出版社、吉林美術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相關漫畫作品,“哆啦A夢”的形象一時風靡全國。
成立于2002年的機器貓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經營體育器材、服裝、童鞋等商品的企業,于2012年提出了類似“哆啦A夢”的圖形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經商標駁回、異議等程序,這個圖形商標于2015年12月在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獲得核準注冊。不過,機器貓公司并沒有取得有關“哆啦A夢”形象的相應授權。
“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作為哆啦A夢形象在國內獨家總代理,長期致力于對哆啦A夢形象的研發創新和市場推廣,與各類品牌的長期合作。因認為福建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圖形商標與漫畫“哆啦A夢”的形象酷似,取得“哆啦A夢”形象授權的艾影公司認為機器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6年12月,艾影公司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商標無效。
艾影公司表示,公司基于合同獲得了《哆啦A夢》卡通作品及卡通形象等著作權及維權權利,機器貓公司注冊的訴爭商標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權,并與多枚“哆啦A夢”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裁定訴爭商標無效。機器貓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機器貓公司表示,其注冊的訴爭商標并不是“哆啦A夢”的形象,二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哆啦A夢”不同于漫畫中常見的貓的形象,其五官緊湊,手部呈圓形,頸部系有鈴鐺,腹部有口袋,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商標與“哆啦A夢”在整體結構、設計細節、元素構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機器貓公司未經艾影公司的許可,申請注冊與“哆啦A夢”實質性相似的商標,損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認定商標近似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哆啦A夢”又名小叮當、機器貓,是日本著名的漫畫角色。上世紀90年代前后,“哆啦A夢”系列動畫片首次被引進中國大陸,人民美術出版社、吉林美術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相關漫畫作品,“哆啦A夢”的形象一時風靡全國。
成立于2002年的機器貓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經營體育器材、服裝、童鞋等商品的企業,于2012年提出了類似“哆啦A夢”的圖形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經商標駁回、異議等程序,這個圖形商標于2015年12月在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獲得核準注冊。不過,機器貓公司并沒有取得有關“哆啦A夢”形象的相應授權。
“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作為哆啦A夢形象在國內獨家總代理,長期致力于對哆啦A夢形象的研發創新和市場推廣,與各類品牌的長期合作。因認為福建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圖形商標與漫畫“哆啦A夢”的形象酷似,取得“哆啦A夢”形象授權的艾影公司認為機器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6年12月,艾影公司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商標無效。
艾影公司表示,公司基于合同獲得了《哆啦A夢》卡通作品及卡通形象等著作權及維權權利,機器貓公司注冊的訴爭商標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權,并與多枚“哆啦A夢”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裁定訴爭商標無效。機器貓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機器貓公司表示,其注冊的訴爭商標并不是“哆啦A夢”的形象,二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哆啦A夢”不同于漫畫中常見的貓的形象,其五官緊湊,手部呈圓形,頸部系有鈴鐺,腹部有口袋,機器貓公司注冊的商標與“哆啦A夢”在整體結構、設計細節、元素構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實質性相似。機器貓公司未經艾影公司的許可,申請注冊與“哆啦A夢”實質性相似的商標,損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認定商標近似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推薦內容 Recommended
相關內容 Related
- 形象酷似哆啦A夢,被認定侵權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