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play流行之版權隱患
日期:2018-03-02 15:32:53 / 人氣: 0次 / 來源:未知
Cosplay真人模仿秀逐漸被眾多網民、游戲玩家所熟知。近年來,隨著我國游戲和動漫產業的快速發展,Cosplay日益成為娛樂文化中的熱門現象,市場潛力大。像《王者榮耀》和《英雄聯盟》這些游戲中的角色,綜合了游戲與動漫作品的特點,被廣泛模仿。很多商場或實體店鋪的經營者會利用Cosplay展出來吸引顧客,從而達到宣傳效果,制售服裝道具的網店也會貼出一些相關圖片供消費者參考,Cosplay市場活躍,但諸多版權問題也應引起注意。
Cosplay表演具有高度的分散性,權利人往往難以一一向分散的行為人主張權利。此外,由于游戲和動漫產業缺乏像音樂著作權協會這樣的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人面對各種侵權行為無從追究。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上講,Cosplay是對被模仿的游戲或動漫作品中某種內容的使用,筆者認為,使用虛構形象進行Cosplay的行為涉及到以下4個版權問題。
第一,Cosplay指向的虛構動漫形象是否可以單獨構成新作品?動漫形象一般對生活中的真實形象進行了夸張變化,賦予某些鮮明的特征,比如迪士尼的米老鼠具有擬人化的特征。這種極強的創作個性容易被觀眾識別,再加上它具有文字作品不具備的可視性,給予人們想象的空間相對較小。動漫中的人物外貌和性格也與真實人物不同。筆者認為,動 漫作品或游戲中的虛構形象,只要滿足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構成作品的標準,即可在作品本身之外單獨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
第二,人體是否可以作為作品的載體?《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為作品設置了固定的要求,根據各國保護水平的高低分別可以分為“已固定”和“可固定”兩種方式,我國采取的是后一種方式。不同的作品類型對載體也有著一定的要求,對于虛構形象而言,由于它被作為美術作品來進行保護,可以固定在紙張、電子設備終端以及其他任何使其可被感知的有體物上。Cosplay則是通過扮演者著裝、化妝而體現出來的視覺設計,借助人體這一載體而呈現。對于人體是否可以作為呈現作品的載體,一度出現過爭議。很多學者認為客觀物質載體必須是物權的客體,以便于作品附著于載體上之后進行財產權轉移。但是,知識產權具有載體和客體的可分離性,凡是能夠展現出作品特征的客觀物質,就可以成為作品的載體。顯然,通過人體所呈現出來的美術效果可以清晰地體現美術作品的風貌,完全符合構成載體的條件。這也是具有獨創性的紋身以及在人體上創作的繪畫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的原因。
第三,經營者間接營利與間接侵權問題。利用Cosplay招徠顧客的經營者,往往辯稱其沒有直接經營與Cosplay相關的商業活動,沒有從中營利。但是,沒有直接營利并不代表就排除了間接營利的可能性。著作權保護水平較高的德國,在其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了出借行為的限制。在該規定下,權利人可以就禁止他人免費出借作品的載體。因為,如果把免費的版權作品擺放在經營場所,或者在咖啡廳播放免費的音樂,雖然經營者不會就出借這些作品獲得直接利益,但會通過由作品吸引消費者的初始興趣而間接營利。經營者利用Cosplay作為廣告,雖然沒有直接收取消費者觀看Cosplay的費用,但間接地獲取了自己產品或服務消費增長的利益,應當獲得Cosplay版權人的許可。如果Cosplay表演本身是未經美術作品版權人許可的,經營者甚至有構成共同侵權的可能性。從美國版權法的原理上講,根據經營者主觀故意程度的高低,還會分別構成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
第四,美術作品是否可以表演?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對表演權的定義是:“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為。”從字面上看,Cosplay中的“play”也有“表演”的意思,似乎符合表演權的法定含義,但是事實上,不是所有作品都享有著作權法所包含的13項財產權,例如,作者只能在文字作品上享有翻譯權,而對建筑作品、音樂作品等類型作品的翻譯權則無從談起。國內外學者對于可以進行表演的作品已經有了共識,其僅僅局限于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和舞蹈作品4種類型。表演權是公開傳播權的子權利,而美術作品的公開傳播是依靠放映權和展覽權來實現的,它與表演權存在著邏輯上和天然上的不兼容性。因此,望文生義地認為Cosplay是一種“play(表演)”,在版權理論上是講不通的。作為美術作品在人體上的呈現,Cosplay主要涉及到的是復制權或演繹權,至于后續所謂的“表演”,應當解讀為復制或演繹之后的展覽方式。
近年來,我國網絡游戲以及漫畫產業快速發展,Cosplay搭上了這一便車,迎來了產業的春天。然而,與大多數文創產業一樣,Cosplay市場存在的很多版權問題尚未解決。隨著Cosplay產業的日益興盛,版權問題也將越來越凸顯,更多的法律問題還有待探索。
Cosplay表演具有高度的分散性,權利人往往難以一一向分散的行為人主張權利。此外,由于游戲和動漫產業缺乏像音樂著作權協會這樣的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人面對各種侵權行為無從追究。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上講,Cosplay是對被模仿的游戲或動漫作品中某種內容的使用,筆者認為,使用虛構形象進行Cosplay的行為涉及到以下4個版權問題。
第一,Cosplay指向的虛構動漫形象是否可以單獨構成新作品?動漫形象一般對生活中的真實形象進行了夸張變化,賦予某些鮮明的特征,比如迪士尼的米老鼠具有擬人化的特征。這種極強的創作個性容易被觀眾識別,再加上它具有文字作品不具備的可視性,給予人們想象的空間相對較小。動漫中的人物外貌和性格也與真實人物不同。筆者認為,動 漫作品或游戲中的虛構形象,只要滿足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構成作品的標準,即可在作品本身之外單獨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
第二,人體是否可以作為作品的載體?《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為作品設置了固定的要求,根據各國保護水平的高低分別可以分為“已固定”和“可固定”兩種方式,我國采取的是后一種方式。不同的作品類型對載體也有著一定的要求,對于虛構形象而言,由于它被作為美術作品來進行保護,可以固定在紙張、電子設備終端以及其他任何使其可被感知的有體物上。Cosplay則是通過扮演者著裝、化妝而體現出來的視覺設計,借助人體這一載體而呈現。對于人體是否可以作為呈現作品的載體,一度出現過爭議。很多學者認為客觀物質載體必須是物權的客體,以便于作品附著于載體上之后進行財產權轉移。但是,知識產權具有載體和客體的可分離性,凡是能夠展現出作品特征的客觀物質,就可以成為作品的載體。顯然,通過人體所呈現出來的美術效果可以清晰地體現美術作品的風貌,完全符合構成載體的條件。這也是具有獨創性的紋身以及在人體上創作的繪畫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的原因。
第三,經營者間接營利與間接侵權問題。利用Cosplay招徠顧客的經營者,往往辯稱其沒有直接經營與Cosplay相關的商業活動,沒有從中營利。但是,沒有直接營利并不代表就排除了間接營利的可能性。著作權保護水平較高的德國,在其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了出借行為的限制。在該規定下,權利人可以就禁止他人免費出借作品的載體。因為,如果把免費的版權作品擺放在經營場所,或者在咖啡廳播放免費的音樂,雖然經營者不會就出借這些作品獲得直接利益,但會通過由作品吸引消費者的初始興趣而間接營利。經營者利用Cosplay作為廣告,雖然沒有直接收取消費者觀看Cosplay的費用,但間接地獲取了自己產品或服務消費增長的利益,應當獲得Cosplay版權人的許可。如果Cosplay表演本身是未經美術作品版權人許可的,經營者甚至有構成共同侵權的可能性。從美國版權法的原理上講,根據經營者主觀故意程度的高低,還會分別構成引誘侵權和幫助侵權。
第四,美術作品是否可以表演?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對表演權的定義是:“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為。”從字面上看,Cosplay中的“play”也有“表演”的意思,似乎符合表演權的法定含義,但是事實上,不是所有作品都享有著作權法所包含的13項財產權,例如,作者只能在文字作品上享有翻譯權,而對建筑作品、音樂作品等類型作品的翻譯權則無從談起。國內外學者對于可以進行表演的作品已經有了共識,其僅僅局限于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和舞蹈作品4種類型。表演權是公開傳播權的子權利,而美術作品的公開傳播是依靠放映權和展覽權來實現的,它與表演權存在著邏輯上和天然上的不兼容性。因此,望文生義地認為Cosplay是一種“play(表演)”,在版權理論上是講不通的。作為美術作品在人體上的呈現,Cosplay主要涉及到的是復制權或演繹權,至于后續所謂的“表演”,應當解讀為復制或演繹之后的展覽方式。
近年來,我國網絡游戲以及漫畫產業快速發展,Cosplay搭上了這一便車,迎來了產業的春天。然而,與大多數文創產業一樣,Cosplay市場存在的很多版權問題尚未解決。隨著Cosplay產業的日益興盛,版權問題也將越來越凸顯,更多的法律問題還有待探索。
推薦內容 Recommended
相關內容 Related
- Cosplay流行之版權隱患03-02